库存商品过期报损的账务处理需遵循相关财税规定。具体操作为借记营业外支出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记库存商品。非正常损失包括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丢失、变质等,以及违反法规造成的货物被销毁等情形。处理过期报损商品时需遵循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规定。
库存商品过期报损的账务处理
当库存商品因过期需要报损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首先,记录营业外支出。当库存商品过期报损时,应将其视为一种非正常损失。根据借贷记账法,借方应记录营业外支出。这是因为库存商品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成本,而是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损失。
其次,处理应交税费。对于过期报损的库存商品,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这是因为非正常损失是不允许抵扣的,所以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最后,减少库存商品。过期报损的库存商品需要从库存中减去。贷方记录库存商品。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在处理库存商品过期报损的账务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