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针对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存在特定的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而言,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比例内的费用,如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该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如下:
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计算
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如有委托境外研发的情况,应准确计算并记录相关的研发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薪酬、实验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等。
二、加计扣除比例的确定
计算出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这部分费用的80%视为有效支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与境内研发费用的比较
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这一规定确保了政策导向的公平性,鼓励企业在境内进行研发活动。
四、企业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
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这一措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研发活动的经济效益。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信息表述,未进行任何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