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规定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和服务。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这些项目的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包括在内。
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抵扣的情形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涉及的具体内容
涉及的货物、劳务、服务: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专用于特定项目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专门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扣。
此规定确保了增值税制度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也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税务操作指导。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事宜时,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