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卡丁车轮胎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取决于其是否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如果通用,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不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此外,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小全地形车本身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需缴纳消费税。
生产卡丁车轮胎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车辆轮胎消费税征收的批复。其中涉及小全地形车轮胎,包括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
根据《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汽车轮胎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内、外胎。这一规定针对的是那些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的轮胎。
然而,对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的轮胎,由于其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及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并且通常是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如果这些轮胎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另一批复(国税函〔2007〕10H号)也明确指出,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意味着,生产这些车型使用的轮胎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这些规定对于相关产业的企业来说,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