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于特定条件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具体来说,对于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分年度计算折旧。
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计入费用?详细了解财税文件规定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下发,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关于研发仪器、设备的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不再需要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一政策为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二、关于小额固定资产的规定
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化了小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三、加速折旧下的会计处理
尽管有上述一次性计入费用的政策,但在实行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仍需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预计净残值。这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使用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方式,特别是在研发活动和小额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