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时,会计上应将原材料从库存中借出计入在建工程,同时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若该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抵扣项目,则不进行税额抵扣。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当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时,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一、基本分录
1.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表示将原材料的成本转移到在建工程,这是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关于进项税的处理
在建工程领取外购的原材料,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除非该在建工程是非增值税抵扣项目。
三、不可抵扣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1. 不得抵扣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
2. 具体细则:
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相关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不得抵扣。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涉及的进项税亦不可抵扣。其他不可抵扣的情形还包括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