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后,通过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需确保合同中有分公司条款或内部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方(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与发包方结算时,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开票结算税务处理
在建筑行业中,当总公司成功中标后,对于分公司开票结算的税务处理需特别关注。首先,合同中是必须有关于分公司的条款或内部协议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当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若通过内部授权或其他方式如三方协议,允许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即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其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那么增值税的缴纳将由第三方负责,并由其为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过程中,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企业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合同中的必要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涉及分公司的相关条款或内部协议,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特别是建筑合同,需详细规定各方的权责利,尤其是税务处理方面。
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总公司中标后,若通过内部授权或其他方式允许分公司参与服务提供并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则分公司作为第三方需负责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与之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在此情况下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发票与抵扣
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即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发包方可依据此发票进行税务抵扣,确保双方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