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提供了解决方案。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因此,不需要再开具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说明
关于发票丢失后如何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当前对于丢失的发票,其实并不需要再单独开具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步骤与要求:
一、关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式
若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具体规定
1. 若丢失了抵扣联,可以使用发票联的复印件作为凭证。
2. 若丢失了发票联,可以使用抵扣联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要求与注意事项
1. 必须确保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有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2. 文中所述的“借贷”分录格式不变,按照实际业务操作进行记账。
3.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
4. 妥善保管好已开具的发票,避免再次发生丢失情况。
遵循以上规定与要求,可以有效地处理丢失发票的问题,并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