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哪些凭证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解缴税款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和旅客运输凭证等七类凭证。每类凭证的抵扣规则和申报表填写栏次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详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机动车时,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样可以抵扣。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增值税额,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抵扣。申报表填写栏次需按要求填写。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五、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资料。
六、道路、桥、闸通行费
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纳税人可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填写栏次需按要求填写。
七、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如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凭证。
以上为各类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及其使用规定。纳税人在使用这些凭证进行抵扣时,需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