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适用于动产,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新旧均可享受。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解读及选择指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为企业带来了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该政策,以下是详细的解读与选择指南:
一、政策概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拥有更大的税务优惠选择权。
二、政策细节解析
1. 固定资产范围: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主要是指动产,并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2.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通知中并未明确说明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在内。
3. 关于“新购进”的定义:
政策中的“新”并非特指全新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同样享受此政策。
4. 政策选择的灵活性:
通知中提到“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允许”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政策选择建议
企业在决定是否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短期与长期的财务规划、税务筹划等因素。尤其是单位价值接近或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更需仔细权衡。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同时,需确保相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与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通过对财税〔2018〕54号的深入解读,企业可以更明智地选择是否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从而实现税务优化的同时,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