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计费销售额是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增值税,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按照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应缴费额。具体规定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详解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确实包含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一、计费基础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其计费基础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
二、费率与计算
按照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三、计费销售额的具体构成
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要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具体来说,计费销售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服务收入:包括广告发布、代理等收入。
2. 价外费用:与广告服务相关的其他收入,如赞助费、宣传费等。
3. 扣除支付费用: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需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
了解以上内容,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准确地理解和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