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特定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方法下,企业按不含税收入的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需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一规定针对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项目,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特定的税务处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简易征收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以围填海方式获取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若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视为房地产老项目。此类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不含税收入的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二、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项目,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