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需要退回时,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处理。购买方需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转出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已认证的发票退处理指南
当您面临已认证的发票需要退回的情况,首先请了解以下流程。当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且不能退还时,您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进行处理。
一、背景介绍
对于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有时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回。特别是当这些发票已经用于申报抵扣,但又不符合作废条件时,处理起来需要一定的流程。
二、具体处理步骤
1. 购买方操作
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这一步中,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税额转出
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3. 等待红字专用发票
待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法律依据
以上流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的规定。该公告详细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及具体的操作步骤。
当您面临已认证发票的退回问题时,请按照上述流程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