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需要计提增值税,视为非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时,按照成本结转,相关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因此,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不需要为增值税部分做额外处理。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相关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税务规定
根据税务机关的明确规定,自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领用自产产品,不被视为销售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需要计提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对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具体的会计分录操作如下:
1.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
在建工程—生产线
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贷:库存商品
表示企业将库存商品(即自产产品)领用到在建工程中,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反映资产的一增一减。
三、详细解释
上述操作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不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计提增值税。会计处理上,直接按照成本在在建工程与库存商品之间进行结转。这样的处理方式既遵循了税务法规,也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税务与会计处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最新法规进行。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会计师,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