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收入政策。免税收入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除财政拨款和购买服务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且取得的收入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办非企业学校的免税收入概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学校享有特定的免税收入。以下是详细的免税收入内容:
一、捐赠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范畴。
二、政府补助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也享受免税待遇,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同样列为免税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也享受免税待遇。
五、其他免税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同样属于民办非企业学校的免税范围。
对于纳税人而言,如属于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若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内容保持了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旨在为读者提供更清晰、更易于理解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