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需要申报关联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的营业机构,需要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申报并计算所得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表申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需要申报关联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着特定的办法。
一、关于关联表的申报
当企业跨地区经营,特别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产生业务往来时,必须申报关联表。这是税务部门了解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该通知的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这意味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业务往来及财务状况需统一纳入计算。
分级管理:则是指在统一计算的基础上,对各级机构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
就地预缴:指的是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在所在地进行预缴税款。
汇总清算:在年度结束后,总机构会进行应纳税额的汇总清算。
为了更好地适应税务管理的要求,企业需要确保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畅通,及时申报相关税务资料,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