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涉及多个项目。纳税调增事项包括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允许抵扣的工资金额、行政性罚款以及非通过制定福利机构的捐赠等。而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及加计扣除的折旧费和残疾人工资等。在暂时性差异中,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的项目
一、纳税调增事项
1.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当业务招待费用超出税法规定的限额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超额工资支出:超过税法允许抵扣的工资金额部分,需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3. 行政性罚款:企业因违反相关法规而支付的行政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调增。
4. 非指定捐赠:除通过特定福利机构进行的捐赠外,其他直接对外捐赠不允许扣除,需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5. 暂时性差异处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调减事项
1. 免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2. 不征税收入:特定来源的不征税收入也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3. 加计扣除项目:如折旧费、残疾人工资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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