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收购开具发票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对于之前开具的发票,需要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发票不得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收购开具发票的相关说明
废旧物资收购开具发票的流程如下:当回收单位直接向个人或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由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更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再使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早期发票的处理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在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但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注意事项
请所有涉及此业务的纳税人密切关注上述时间节点,及时调整业务操作,确保符合税务规定。对于回收单位而言,规范开具发票不仅是业务需要,更是法律义务。请务必遵守相关税务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涉及废旧物资收购与开具发票的业务时,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业务的合规性,维护良好的税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