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分录处理为,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时,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银行存款。抵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红字。此政策适用于初次购买设备的费用,非初次购买则自行负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维护费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费的全额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详细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费用抵减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分录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抵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
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规定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注意事项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需由纳税人自行负担;技术维护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应用,请务必详细阅读财税〔2012〕15号文件,并确保会计分录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