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其中,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在特定比例内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需做纳税调增处理。这些调整有助于企业合理控制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并遵循税务规定。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详解
一、职工福利费与工会经费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可准予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收入达到1000万,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则按照规则,业务招待费按5万进行扣除,剩余的5万需要纳入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具体计算过程为:发生额的60%即6万,而收入的5‰为5万,因此业务招待费按5万扣除。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时,企业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