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预售收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不得重复计算。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同样遵循此规定。
房地产企业广告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公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广告及宣传费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这一规定为企业在计算相关费用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关于预售收入与费用计算的具体规定:
1. 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的年度一次结转。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预售收入到账的当年,将之前的这些费用进行结算,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扣除。
2. 企业需注意,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已作为计算三项费用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这一规定避免了企业在项目完工后重复扣除相关费用的现象,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企业应当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确保在税务处理时符合政策要求。同时,企业也应注意合理规划和分配广告及宣传费用,以确保在税前扣除时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