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字[1997]26号文,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属于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处理。相关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自产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问题的解析
根据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其实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并不构成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并不作销售处理。
一、关于具体规定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按照文件指示,应按照成本进行转账,而非销售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
二、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当自产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根据规定,应缴纳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规定确保了增值税的合规缴纳,也为企业正确处理自产消费品用于不同用途时的税务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关于会计分录的说明
根据上述内容,会计分录的具体格式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的分录格式清晰地反映了企业自产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的财务处理过程,确保了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