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确定需考虑设计使用年限、预计服务期限、有形与无形损耗以及法律限制等因素。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于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基于新旧程度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指出,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折旧年限的确定至关重要。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时,必须结合其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合理设定。以下因素应被充分考虑:
一、设计使用年限或基准期
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或基准期是确定折旧年限的首要因素。
二、服务潜力与利益期限
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也是确定折旧年限的重要因素。
三、有形与无形损耗
预计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对折旧年限的设定产生直接影响。
四、法律限制
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也需纳入考虑范畴。
一旦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被确定,除非符合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的公共基础设施,如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应考虑其新旧程度,按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通常,政府会计主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在确定折旧方法时,应考虑到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也不得随意更改。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