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不视同销售。根据相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但不包括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
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并不视同销售。以下详细列举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代销货物相关
1. 将货物交付给他人进行代销。
2. 销售代销的货物。
二、机构间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这些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三、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途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四、投资及分配行为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无偿赠送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若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并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行为范畴,因此不视同销售。但企业应当确保相关操作符合税法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