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保存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以及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者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说明
当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关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登记与保存
1. 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决策。
二、应税凭证的提供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2. 纳税人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三、汇总缴纳办法与报告义务
3. 对于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后,仍不报告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以上情形中,税务机关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