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借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贷款服务,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母公司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凭证;如果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则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凭证。因此,子公司借款利息需要开发票。
子公司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开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子公司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开发票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增值税应税项目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中,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贷款服务,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贷款服务的定义与增值税应税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并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视为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要求
1. 对方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母公司将款项借给子公司并收取利息,如子公司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若子公司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母公司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收款凭证需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子公司借款利息的发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交易对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则需开具发票;若对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则可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