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市内的总分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无需预缴。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包括分支机构名单和填写的主表。审核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确认单和相关报表。如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应税所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处罚。
同一市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一、总则
在同一城市中,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是由总机构统一负责的。分支机构无需进行预缴申报。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 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 同时,总机构还需附送分支机构名单,以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填写主表第1至13行次),一式两份。
三、审核与确认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退还总机构一份,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四、分支机构报送
各分支机构在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需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2. 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 将以上资料报送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五、未能按时提供的处理
若在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分支机构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其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各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