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时,不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企业的研发和生产活动。
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与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针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退还的税款具有特定的用途。
二、具体规定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当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所退还的税款应专用于研究开软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这些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予征收。
三、详细解读
此政策旨在鼓励软件生产企业的研发与扩大生产,为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企业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款项时,应明确其用途,确保资金用于研发及再生产,以便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享受此政策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退还的税款用于指定用途,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同时,企业也应关注政策的更新与变化,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