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扣除。若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部分也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间也可以按照协议归集部分或全部费用。
广告费结转以后扣除的期限及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每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一定比例内可据实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
1.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全额扣除。
2. 若支出超过上述比例,超出部分可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并继续扣除。
二、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
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对于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限额内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在关联企业间分摊扣除。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执行相关税务处理时,应确保遵循法规要求,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