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根据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的不同情况,明确了开具发票、直接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代销货物、进口货物等不同场景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具体涉及多个场景,包括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当天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详细规定
一、销售货物及应税行为
当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如下:
1. 若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直接收款方式
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赊销方式
1. 若签订书面合同,则纳税义务发生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 若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于货物发出的当天履行纳税义务。
四、分期收款方式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同样,若签订书面合同,纳税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履行;若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则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纳税。
五、预收货款方式
一、基本规定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别是针对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特定规定。
二、代销货物
当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纳税义务的发生与收款或代销清单的收到紧密相关。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于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义务在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履行。
四、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报关进口的当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