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逾期未抵扣,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了对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因此,预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仍然可以抵扣,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相关法规规定。
好的,根据您的要求,我会对提供的文章进行润色,使之更易于阅读并符合用户的阅读体验。以下是润色后的文章:
关于增值税发票逾期未抵扣问题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因某些原因逾期未进行抵扣,现在有了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以下发票的抵扣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1.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担心因发票逾期未抵扣而遭受损失。这一政策变动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时。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事务时,仍应遵守其他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关于具体的抵扣操作细节,企业可以参考公告中的规定执行。这一公告无疑为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带来了便利,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