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若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适用于不同时间设立的纳税人,具体适用条件根据销售额和时间而定。一旦确定适用,当年内不再调整,之后年度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解析
自2019年4月1日起,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我国实施了一项特殊的加计抵减政策,直至2021年12月31日。这项政策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10%的处理。
一、适用范围
此项政策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当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整体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时,纳税人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关于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适用时间条件
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已设立的纳税人,若其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满足上述条件,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则从设立起3个月内若销售额符合条件,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即可享受此政策。
三、政策适用调整
一旦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后续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若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可以进行一并计提。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税务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鼓励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小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也要确保自身业务合规,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