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年度汇算清缴时,需提交相关申报表和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的,应汇总申报并缴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但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计算扣除。汇算期为3个月。
个人独资汇算清缴处理详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及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所得税目进行纳税。
二、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则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基础,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费用扣除标准:
1.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为每人每年60000元。
2.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在特定比例内可扣除。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一定限额的扣除规定。
五、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六、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七、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的税务处理。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但不得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八、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所得税可按规定计算扣除。
九、申报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兴办多个企业的,应分别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十至十二、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期为三个月,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汇算清缴。在申报时,需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报送相关汇总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由查账征税方式转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