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若取得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为借:开发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对于土地出让金,不抵扣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时需扣除当期允许的土地价款,自然扣除增值税,无需额外做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款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分录处理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抵扣进项税
借:开发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对于因购买土地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据此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二、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若企业支付的是土地出让金,通常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抵扣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公告,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1 + 9%)。通过这种计算方式,自然扣除了增值税,无需额外进行会计分录。
注意事项:
1. 企业在处理土地款相关账务时,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政策进行。
2. 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部分,企业也需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3. 确保所有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通过上述处理方式,企业可以合理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款的会计分录,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