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发票在开具后,纳税人可以在任意时间内进行勾选抵扣,不再受到时间限制。
抵扣发票勾选期限及相关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一、抵扣发票勾选期限的新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上述提到的各类发票,一般纳税人无需再受到以往严格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的时间约束。这一变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也减轻了相应的工作负担。
二、具体发票类型说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以上发票类型在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不再受抵扣期限的限制,为纳税人带来了更为便捷的操作体验。这一政策调整有助于优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