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70号通知,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00%。例如,残疾职工工资为10万,在汇算清缴时,可按照20万(10万+100%的10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
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加计扣除详解
根据财税[2009]70号通知,针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有以下重要政策:
一、残疾人员安置与加计扣除
企业如安置残疾人员,并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可享有所支付工资100%的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更多的费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据实计算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2.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对残疾人员工资进行加计扣除。例如,若残疾人工资为10万元,则在汇算清缴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即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加计扣除部分之和)。
二、政策实施细节
企业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需确保相关操作的合规性,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企业应对残疾人员的安置和待遇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内容旨在详细解释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残疾人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