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对于领用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因此,领用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领用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运作中,特定行为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关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行为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这些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4. 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8. 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关于领用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说明:
对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对于领用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根据以上规定,是否视同销售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无偿赠送或作为投资等行为,则可能视同销售。具体情形需结合企业实际运作和税务政策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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