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需交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销售价格低于净值,低于部分计征销项税,而不是做进项税金转出。
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再次销售,其税务处理需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处理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税收政策,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若销售价低于净值,低于部分将计征销项税,而非进行进项税金的转出。
二、具体规定详述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对于销售抵扣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其税务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需按照适用税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三、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确保销售价格的合理性,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税收。同时,对于税务处理的相关记录,需妥善保存,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税务处理过程,以下是通过“借贷”分录格式的简单说明: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收款账户
贷:固定资产账户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账户
若销售价格低于净值,其差额部分需做如下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收款账户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差额部分)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账户(差额部分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