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相关肉类产品。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
关于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具体内容
1. 免税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 政策实施时间:
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详细通知内容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各相关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需遵循以下事项: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鲜活肉蛋产品,不得对其征收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在销售时需明确标注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四、结语
此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农业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农产品流通。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农民朋友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