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按累计数预扣预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历史馆 2024-12-13 23:35 浏览次数:66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方式按次或按月进行,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为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劳务报酬所得使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平时多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对于向居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我们采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一、预扣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每次支付的劳务报酬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四千元,那么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若超过四千元,则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每次的收入额即为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与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具体的预缴税额计算方式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预扣率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三、年度汇算清缴

平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结束后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政策。

这样的制度确保了税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使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更加透明、规范。大家在了解具体规定后,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税务事宜,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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