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可以下月进行认证抵扣,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通过相应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时间安排,便于更好地管理财务和税务事项。
关于发票认证抵扣的最新规定
现在,关于发票的认证抵扣规定已经有所更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在下月进行认证抵扣。
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消认证抵扣期限
对于以下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
二、信息确认环节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环节确保了税收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这一政策的更新,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也进一步简化了增值税的申报流程。纳税人需留意并正确操作,确保符合新的税收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