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地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按标准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折旧费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一定标准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详解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度。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来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费用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且难以划分,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若难以划分,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数额或比例。
五、其他费用扣除
1.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14%、8%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
3. 业务招待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准备金及其他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其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费用或支出,亦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