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个人劳务在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时无需开具发票。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销售额计算,最低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最低为300元。因此,个人劳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需要开发票。
个人劳务金额以下不用开发票的详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月销售额位于5000-20000元(含本数)之间。
二、按次或按日纳税的起征点
每次(日)销售额在300-500元(含本数)之间。
对于个人劳务而言,存在一个特定情况:个人劳务金额在500元以下时,可以不用开发票。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确保了小额交易的简便性。
详细规定如下:
1. 对于按期纳税的个体,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享受增值税减免。
2. 对于按次或按日纳税的个体,每次(日)销售额在300-500元之间的,同样享受增值税减免。
3. 特别指出,个人提供劳务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无需开具发票。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