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特定时间段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但会计上仍需要正常折旧。这一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超过此时间段或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处理。
设备购置与会计处理的细节解析
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其一次性记入费用的规定如下:
一、关于设备价值的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税收优惠。这样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无需按年度进行折旧的计算。
二、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处理
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折旧处理。在这一方面,税务处理与会计规定存在差异。虽然税务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在会计层面上,仍需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折旧。
具体来说,对于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可以直接记入当期费用,并享受税务上的优惠。而对于超过这一价值的设备,会计处理需遵循会计准则,正常计提折旧,但在税务上可以享受一次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在运用这一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