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可以在年终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在多处任职或受雇,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处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若没有任职或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年终申报流程
当您取得应税所得且没有扣缴义务人时,您确实可以在年终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具体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时间与地点
您应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地点视您的情况而定:
若有任职或受雇单位,您可以选择向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若没有任职或受雇单位,您应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具体流程
在申报时,您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请确保您的申报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如果您在两处或更多地方有任职或受雇单位,您只需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
请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问题。同时,确保您的申报资料完整、真实,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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