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发票,但仅限于特定应税行为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些特定情况包括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于其他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3%发票的相关情况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开具3%的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开具3%的发票。
哪些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
一、甲供工程
对于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意味着在此类工程中,建筑企业可以开具3%的发票。
二、清包工方式
当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服务,即不采购或仅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等费用时,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这意味着,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至少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相关的计税方式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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