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内容,自产产品用于办公楼的建设施工不需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属于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自产产品用于办公楼建设施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办公楼的建设施工,并不视同销售。根据《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这种内部使用产品是一种结转关系,不涉及销售行为。
具体来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办公楼建设)等非销售性用途时,不会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会计处理上,不将其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而是按照成本转账的方式进行记录。
一、关于会计处理的详细解释
对于这种情况,会计上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不视同销售:企业使用自产产品于办公楼建设,并非销售行为,因此不产生销售收入。
2. 成本转账:由于产品并未售出,因此不涉及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增加。相应地,也不涉及现金流入的增加。会计上按照成本转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具体规定引用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销售性目的(如捐赠、赞助、集资、广告等),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产品的转移并非基于销售目的,因此不产生销售收入。
三、实例分析(可选)
假设某企业使用自产的价值为A的产品于办公楼建设。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不会记录销售收入。而是按照成本转账的方式,将产品的成本从库存商品账户转移到在建工程账户。这样处理既符合会计准则,也真实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