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不同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则规定了不同类型收入确认的时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常规收入的确认,以及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提供劳务交易的确认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详解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方式等,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合同约定或货物发出时间。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特殊服务如租赁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有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如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种商品销售方式和劳务交易的收入确认条件。包括托收承付、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交易的收入确认等。具体确认条件涉及商品销售合同的签订、风险报酬转移、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等。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劳务交易,如安装费、宣传媒介收费等,也明确了其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条件。这些规定确保了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能够准确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