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部分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从多处取得综合所得且年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等情形。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报送相关表格。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有以下情形需特别注意。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
2. 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余额超标;
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实际应纳税额;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若个人未有上述情形,每月预缴税款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二、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向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若有多处任职或受雇单位,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报;若无,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政策优惠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国务院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一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关怀与支持。
希望广大纳税人了解并遵循上述规定,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