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当事人,也称为“无因管理人”。他们的基本权力是费用给付请求权,主要义务包括以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及时通知管理事实、移交利益给当事人,并对管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还负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等职责。但不得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定义与职责
管理人,亦称为“无因管理人”,指的是那些在法律上或合同上没有明确义务,但出于自愿,为预防他人利益受损而介入管理事务的人。在大陆法及各国民法体系中,管理人的基本权利是享有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基本义务与权力
管理人需确保:
行动符合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且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前提。
及时通知当事人管理事实及其全过程。
将管理产生的利益适时移交当事人。
对因管理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职责
在破产情境下,管理人的职责更为具体和繁重,包括: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资料等。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及日常事务。
代表债务人参与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还有多项具体职责,如决定营业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
三、资格与要求
担任管理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个人担任管理人者,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监督并报告工作。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结束,相关人员需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文章对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详尽阐述,为读者提供了清晰、准确的理解视角。